民间借贷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08 03:50:42
阅读:次
来源:聚氨酯直埋管厂家
借贷网讯 2013年6月,张某到王某的公司上班,由此结识了王某及其朋友高某和林某。2013年年底,张某称手头有点紧,便向王某借钱,双方签下借条,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张某还向高某和林某借钱,分别签下如下借条:向高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向林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若逾期还款,按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三个月后,张某并没有按期归还三人任何借款,在催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王某、高某和林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欠债还钱毫无疑问,但是法院是否会完全按照三份借条的约定判决张某归还三人借款本金及所有利息呢?事实上,法院不会完全按借条的约定要求张某承担利息。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在张某与王某的借条中,利息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借条的约定来判决张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在张某与高某的借条中,利息的约定则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于超过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