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例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07 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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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从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例中,我们来学习借贷的法规,原告与被告系朋友。2002年12月1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8万元。2004年被告为原告补写了借条,2007年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其至诉讼时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720元。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中关于借贷问题的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206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207条【预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11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息的规定。